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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勞工部就業廳廳長巴威昨天(外籍看護23日)表示,勞工廳于日前召開會議,討論修改與組織泰勞前往國外就業相關的部級管理規。他表示,現行的這些規定,很多外勞仲介條款均與實際情況有所出入,其存在的漏洞,讓組織勞工出國就業的中介可以雙重征收費用,使勞工利益受損,所以需要進行再次修訂。
巴威表示,他指出,這些部級法均依照1994年頒布的「就外籍廠工業者保護及就業條例」而制定,已適用10多年,部份條款已經不適用。會議討論並總結出應該重新修訂的條款。如,前往國外就業勞工的出國費用可分爲兩種,其一是國外籍幫傭外消費基本持平的國家,按照同一標准來計算。而其它國家則針不同國家的消費水平來計算。
另外,新規定還要求就業與勞工簽訂的雇用協議更加詳細與明確。如必須明確寫清楚勞工已到他國或地區就業後需要收取其它費用,例如前往台灣地區打工,被收取翻譯費,也必須列出。他表示,此次修訂,還加強前往國外就業勞工的保護條款。
巴威還表示,此次修訂部及法規的時間大約需要4至5個月,但最遲會在8月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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