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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高自身素質,學法懂法用法。外勞申請一旦發生爭議糾紛,要及時請工會維權或者聘請律師代理,尋求法律援助。

  二、依外勞仲介法簽定合同,維護合法權益。

  (一)入職前,先簽約。能簽定書面合同的,就不搞口頭約定;能簽定勞動合同的,就不簽定聘用合同或者勞務合同。

  (二)簽約時,勞動者對工作內容、地點、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擁有知情權。

  (三)勞動者在滿足“已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人力仲介”或“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條件後,便可以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有權抵制違章指揮。第32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拒絕違章冒險作業不屬於“罷工”。

  (五)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強令冒險作業或者違章指揮的,勞動者可以即時解除合同,不須告知,也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企業解雇員工就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除非員工有過錯(如使用假身份證或假學歷學位證書騙取就業的)。

  三、加入工會組織,依靠工會維權。《勞動合同法》有11個條文賦予工會監督職權。如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四、注意人力仲介公司收集證據,依法追討工錢。拖欠工資,應當通過正當途徑解決,不能采取過激行為或者暴力手段,否則會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平時要注意收集相關證據,如合同書、花名冊、電話簿、工資單、工資卡、出勤卡、工作牌號或者工作量單,必要時請同事出來做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實存在勞動關系。及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決定不服的,應該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被拖欠的工資。現在對農民工的工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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