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舉牌行為,應該區別對待。應該看到,一些中小型保險舉牌定點舉牌的投資收益能夠很好地覆蓋自身資金成本,同時其投資標的也能夠和自身形成良好的協同效應,這樣的行為應當予以鼓勵。而對於一些通過舉牌在二級市場惡意炒作、影響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舉牌行為,應當予以規範。特別是一些激進的保險,其資金來源面臨極高的流動性風險,這種中短期理財類的高現價萬能保險的投保人退保的損失非常小,如果退保大面積發生,保險將面臨嚴重的現金流風險,甚至有可能影響整體金融體系的穩定,同時保險自身的強外部性也可能帶來負面社會效應,因此對監管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

  我國的證券法規定,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已發行股份5%以上時,需要在3日之內向監管部門和交易所報告,同時由上市發布公告,業內通常稱之為“舉牌”。險資的“舉牌”行為其實由來已久,2015年安邦、生命、陽光等保險就已經頻繁“舉牌”包括萬科、民生銀行、浦發銀行、承德等在內的多家上市。

  但事實上,舉牌行為不可一概而論,保險對於上市股權的投資按照介入的深度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由於會計核算方法和監管要求差異,在每個階段保險資金看重的要素都有所不同:

  保險資金投資上市股權的第一階段是單純的財務投資,在這一階段投資標的的股權通常以“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記賬,因此二級市場的股價波動會對保險的投資收益率產生嚴重影響。總體上看,雖然保險的主要資金配置在以債券為主的固定收益類產品上,但由於“固收”產品收益波動較小,因此影響整體收益率水平的還是二級市場股票投資的表現,從歷史數據看,保險行業整體的資金運用收益率和資本市場表現高度相關。

  雖然高股息率保證了一定的收益水平,但對於險資而言,仍然需要承擔資本市場的股價波動風險,保險資金投資上市股權的第二階段即通過將投資標的的會計核算科目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變為“長期股權投資”,進而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從而享受企業穩定的盈利,規避二級市場的波動對投資收益率帶來的影發傳單響。要完成這一會計發海報核算科目的變化,需要滿足“對被投資單位能夠施加重大影響”這一條件,但這一條件相對模糊,一般而言,需要擁有被投資企業20%-50%股權,但是當上市股權較為分散時,保險如果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權利機構中派有代表,也能夠對被投資標的施加重大影響,進而也能夠以“長期股權投資”項下的權益法進行核算。

  如果能夠以權益法記賬,則二級市場股票價格變動帶來的影響將被消除,保險按照其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資的淨利潤和其他綜合收益,因此,只要企業盈利能力持續穩定向好,保險的投資收益就能夠得到保證。在這一階段,保險台北派報資金關注的重點則在於被投資標的的盈利能力,最為通俗的衡量指標是淨資產收益率,即ROE。以2015年全年數據為例,A股上市平均攤薄淨資產收益率為3。85%,而險資持股比例較高的上市明顯高於這一水平,尤其是險資持股比例大於10%的上市平均攤薄ROE為10。06%,高出A股均值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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